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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专营中心、东营市清峦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专营中心,东营市清峦商贸有限公司,薄其峰,刘青青,陈进海,丁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356号申请执行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专营中心。住所地:东营市西二路200号。组织机构代码55090600-X。被执行人:东营市清峦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042019-7。现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薄其峰,经理。被执行人:薄其峰,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利津县北岭乡北一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刘青青,女,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执行人:陈进海,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执行人:丁玉波,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利津县北岭乡台前村村民,住。本院在执行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专营中心与东营市清峦商贸有限公司、薄其峰、刘青青、陈进海、丁玉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及利息206014.1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东营市清峦商贸有限公司、薄其峰、刘青青、陈进海、丁玉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薄梦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