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魏志彩与崔会楠、晏自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一案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志彩,崔会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517号申请执行人魏志彩,女,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浚县王庄镇。被执行人崔会楠,男,199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浚县黎阳镇。申请执行人魏志彩与被执行人崔会楠、晏自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豫0621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魏志彩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69665.42元;二、驳回原告魏志彩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内容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621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