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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民初4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遵义市宏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王良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宏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良彬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4401号原告:遵义市宏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东联线平安停车场内。法定代表人马永春,经理。被告:王良彬,男,遵义市人。遵义市宏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王良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遵义市宏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宏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遵义市宏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300元,本院决定退还原告遵义市宏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丽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文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