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民终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河南春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春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漯河绿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1民终7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春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电厂路*号*号楼**单元*号。法定代表人:周从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桥南稻香路**号。法定代表人:蒋德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定,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阳,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绿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泰山路与淞江路交叉口东20米。法定代表人:袁得秋,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表人:漯河绿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管理人负责人:赵虎。委托诉讼代理人:XX毅,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彪,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春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字公司)、漯河绿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茵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5)郾民初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春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被上诉人天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阳,被上诉人绿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毅、刘占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5)郾民初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春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63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左 昊审判员 王路明审判员 吴增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瑞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