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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3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吕朝霞与被告冯旭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朝霞,冯旭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3199号原告:吕朝霞,女,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冯旭东,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吕朝霞与被告冯旭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吕朝霞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朝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吕朝霞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义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