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初4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海占与王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占,王新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4194号原告:张海占,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王新峰,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原告张海占与被告王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占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元哲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荆凤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