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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民初4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海占与王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占,王新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4194号原告:张海占,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王新峰,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原告张海占与被告王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占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元哲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荆凤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