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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2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单增卓玛与四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增卓玛,四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案号}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藏0102民初235号之一原告:单增卓玛,女,1964年4月7日出生,藏族,经商,现住拉萨市,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索朗坚才,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被告:四郎(四郎扎西),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藏族,职业不详,现住址不详,身份证号码×××。原告单增卓玛与被告四郎(四郎扎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单增卓玛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单增卓玛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单增卓玛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单增卓玛负担。审 判 长 白 央 啦审 判 员 旦增拉珍人民陪审员 索  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德  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