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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执89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浙江德建机械有限公司、诸暨市培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德建机械有限公司,诸暨市培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秦先兰,陈华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89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德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创业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56586557-0。法定代表人:徐德国。被执行人:诸暨市培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浣东街道李村一村,组织机构代码:698278900。法定代表人:秦先兰。被执行人:秦先兰,女,1947年8月27日出生,住诸暨市。被执行人:陈华灿,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住诸暨市。申请执行人浙江德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暨市培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秦先兰、陈华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制作(2016)浙0681民初4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诸暨市培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秦先兰、陈华灿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12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61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浙江德建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6224.2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诸暨市培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秦先兰、陈华灿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诸暨市培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秦先兰、陈华灿仍未履行。经本院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工商、国土等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诸暨市培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秦先兰、陈华灿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诸暨市培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秦先兰、陈华灿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德建机械有限公司。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诸暨市培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秦先兰、陈华灿现下落不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81执89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