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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4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郑州华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郑州华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4415号原告张某,男,汉族,1984年9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滕州市。被告郑州华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与晨旭路交叉口瑞银双城汇1708室。法定代表人魏志川。原告张某诉被告郑州华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原告自接到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贾 威人民陪审员  周月玲人民陪审员  牛根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志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