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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段占胜、王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占胜,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259号申请执行人段占胜,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执行人王超,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本院在执行段占胜与王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7日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未能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其高消费,本案已经穷尽执行措施。现申请人书面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执行员  刘振辉执行员  张忠忠执行员  段立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