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3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牛凤英与王立军、吉日木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凤英,王立军,吉日木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3567号原告牛凤英,女,1967年12月8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王立军,男,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吉日木图,男,56岁,蒙古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凤英诉被告王立军、吉日木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牛凤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对被告王立军、吉日木图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雲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