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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3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欧阳红华、秦冬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红华,秦冬苟,刘丹玲,徐成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3执62号申请执行人欧阳红华,女。申请执行人秦冬苟,男。被执行人刘丹玲,女。被执行人徐成德,男。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欧阳红华;秦冬苟申请刘丹玲、徐成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03民初1323号调解书,被执行人刘丹玲、徐成德应支付申请人欧阳红华;秦冬苟案款453650.0元,承担执行费671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丹玲;徐成德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803执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良杉审 判 员  欧阳勇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佳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