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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9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周民赞与青岛隆和建设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民赞,青岛隆和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9253号原告:周民赞,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委托代理人:赵越、朱莉,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隆和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北窑村后。经审查,原告周民赞诉被告青岛隆和建设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查,原告起诉的被告青岛隆和建设工程公司(应为青岛隆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主体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民赞的起诉。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3164元,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守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