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9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周民赞与青岛隆和建设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民赞,青岛隆和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9253号原告:周民赞,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委托代理人:赵越、朱莉,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隆和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北窑村后。经审查,原告周民赞诉被告青岛隆和建设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查,原告起诉的被告青岛隆和建设工程公司(应为青岛隆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主体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民赞的起诉。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3164元,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守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