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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2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6江苏省双建建设有限公司与泰州市九龙中心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省双建建设有限公司,泰州市九龙中心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2执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双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中国医药城泰高路东侧、药城大道南侧地块药城大道799号(A幢主楼2208室)。法定代表人:孙建伟。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泰州精诚法律服务所罡杨分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泰州市九龙中心卫生院,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文卫路10号。法定代表人:王海华,院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双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市九龙中心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此案无需法院继续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双建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撤回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期限内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2民初4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惠群审判员  吴爱萍审判员  王荣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