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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01执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大理市澳丹尼家具经营部申请执行李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理市澳丹尼家具经营部,李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01执764号申请执行人大理市澳丹尼家具经营部。被执行人李钦,男,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关于大理市澳丹尼家具经营部诉李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云2901民初11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李钦于2016年8月23日前向原告大理市澳丹尼家具经营部支付货款32000元、违约金32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合计:38200元。案件受理费315元,由被告承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李钦银行存款人民币38565元,执行款38200元、案件受理费315元已兑付申请执行人大理市澳丹尼家具经营部,被执行人李钦缴纳执行费500元。本院认为:本院经本院开展执行工作,查控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执行款已兑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的(2016)云2019民初11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董志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艳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