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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黄锁占与白翠平、岳书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锁占,白翠平,岳书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黄锁占,男,汉族,1956年12月生,和顺县青城镇人,住。被执行人:白翠平,女,汉族,1970年1月23日生,和顺县义兴镇寺疙套村人,现住被执行人:岳书庆,男,汉族,1965年2月8日生,现住本院在执行黄锁占与白翠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锁占称其得知岳书庆(白翠平前夫)于2014年已将该所购房屋卖于李大果,白翠平与岳书庆于2014年2月28日办理离婚手续,现法院从白翠平处只执行了2.8万元,还有6.2万元未予执行,该认为由于白翠平与岳书庆婚姻期间收取了该的购房款而未将该房屋给该,岳书庆为了逃避债务,办理了离婚手续,法院判决所退还房款应系白翠平与岳书庆婚姻期间的共同债务,故申请追加岳书庆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认为,(2015)和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4月10日判决内容:黄锁占与白翠平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白翠平退还黄锁占购房款90000元人民币,而该债务在生效判决书中被认定为白翠平个人债务,申请人未能提供白翠平收取的房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故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黄锁占追加岳书庆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彦海审判员  巩晓清审判员  董明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毕彦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