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行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明伟与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伟,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百锐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初587号原告张明伟。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85号。法定代表人黄丽意,局长。委托代理人叶少国,该局狮山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荣华,广东法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佛山市百锐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新镜罗岗村石路边罗岗工业区第一期B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2502908XX。法定代表人孙海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伟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佛山市百锐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行政监督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明伟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可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审 判 长 涂远鹏人民陪审员 邓焕儿人民陪审员 周信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黎凯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