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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2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马翼娇与夏占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翼娇,夏占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32民初864号原告:马翼娇,女,201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平县,。法定代理人:马某,男,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平县,。委托代理人:任玉焱,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律师。被告:夏占芯,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巨鹿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守敬北路506号交通花园4号楼。负责人:杨少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振华,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翼娇与被告夏占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马翼娇及其代理人任玉焱、被告夏占芯、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翼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夏占芯赔偿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0000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承担。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4日11时许被告夏占芯驾驶自有的冀E×××××号小型面包车沿309国道北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金吉宝门口时,未保持安全车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与前方原告马翼娇乘坐马学岭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马翼娇、马学岭受伤,原告马翼娇伤后到广平平固店卫生院治疗,后转到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治疗。该事故经广平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广公交字(2016)第018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夏占芯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夏占芯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各一份,依法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承担。夏占芯辩称,已给付另案原告马学岭5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辩称,已给付另案原告马学岭10000元。对营养费不认可,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票据是复印件,交通费法院酌定,护理费根据户籍标准确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4日11时许被告夏占芯驾驶自有的冀E×××××号小型面包车沿309国道北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金吉宝门口时,未保持安全车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与前方原告马翼娇乘坐马学岭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马翼娇、马学岭受伤,原告马翼娇伤后到广平平固店卫生院治疗,后转到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治疗。该事故经广平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广公交字(2016)第018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夏占芯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马翼娇先后在广平平固店镇卫生院及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治疗,住院6天,支付医疗费用共计5186.85元(1150.85元+40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天×50元/天=300元,营养费6天×20元/天=120元,住院期间由其母亲赵红玲护理,护理费按农业标准计算,应为366元(21987元/年÷360天×6天=366元),交通费酌定180元,以上损失合计5853.85元。被告夏占芯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不计免赔保险金额为30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各一份,保险期限为2016年10月13日0时起至2017年10月12日24时止。另查明,此次事故造成另案原告马学岭受伤,损失343019.69元。马翼娇自动放弃在交强险各限额内赔偿,但不放弃实体赔偿权利。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夏占芯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因原告马翼娇及另案原告马学岭在事故中无责任,被告夏占芯承担全部责任,应由夏占芯承担赔偿责任,而夏占芯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在保险期间内,且原告损失未超过保险限额,应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票据是复印件不认可的意见,因该复印件加盖了工程大学的公章,且与用药清单相一致,能相互印证,该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保险公司关于护理费应按户籍标准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马翼娇各项损失共计5853.85元。(支付方式:汇入原告马翼娇法定代理人马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广平县支行开户的银行卡,卡号为:62×××77)二、驳回原告马翼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夏占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教占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      艳      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