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22执恢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三门县海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彩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县海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彩都,叶红兵,朱汉撑,罗加烘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恢860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县海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路20号901室,组织机构代码:579340353。法定代表人:林英。被执行人:陈彩都,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叶红兵,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朱汉撑,男,1963年9月8日出生,住三门县。被执行人:罗加烘,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门县海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彩都、叶红兵、朱汉撑、罗加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9日以(2015)台三执民字第1978-3号执行裁定书,扣留了被执行人叶红兵在三门县司法局所有的工资、津补贴等收入。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本案的部分执行款,已于三门县海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叶红兵在三门县司法局所有的工资、津补贴等收入的扣留。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蒋明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章晓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