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兰丙树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兰丙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468号罪犯兰丙树,又名兰富树,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回族,山东省商河县人,文盲,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六月三日作出(2009)惠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丙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09年1月16日起至2021年1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9年7月6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12月7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6月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兰丙树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兰丙树认罪悔罪,认真遵��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八次,被评为2013年度、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兰丙树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兰丙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兰丙树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6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胡文伟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