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02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梁文喜与郭立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文喜,郭立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02民初1238号原告:梁文喜,男,汉族,农民。被告:郭立福,男,45岁,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梁文喜与被告郭立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面粉款人民币101,500.00元,给付利息39,585.00元,合计141,085.00元;案件受理费及实际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0年4月29日在原告处购买价值101,500.00元的面粉,将自己的房产证押给原告。2011年以后,原告始终向被告索要货款,被告总以暂时没有钱为由推脱。2015年后,原告就无法联系到被告,现被告下落不明一年多。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0年4月29日在原告处购买价值101,500.00元的面粉,给原告出具欠据,未约定给付期限。经原告索要,被告与2013年六七月份,给付原告10,000.00元。原告为被告出具收条,未更改欠据。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给付。现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人民币101,500.00元,给付利息39,585.00元(自欠款之日至起诉之日),合计141,085.00元。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面粉款的事实清楚,有被告出具的欠据为证证实,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应该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中给付本金一项,因被告已经给付原告10,000.00元,应从本金中减去,以实际欠款数额保护;要求给付利息一项过高,因未约定给付期限,应从主张权利之次日起,即给付10,000.00元之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率利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立福给付原告梁文喜欠款本金91,500.00元。二、被告郭立福给付原告梁文喜逾期付款利息20,946.00元(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日,利率6.4%)。以上一、二项合计112,44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2.00元,原告负担574.00元,被告负担2,548.00元;公告费580.00元,由被告承担,与上款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书面申请执行。审判长 陈 艳审判员 郭 军审判员 李保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慧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