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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鱼执字第1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宜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宜福,沈红杰,沈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鱼执字第1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本志,董事长。被执行人:沈宜福,男,1965年3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沈红杰,男,1982年4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沈宜军,男,1967年1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3)鱼商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沈宜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鱼台县支行的存款10800元至鱼台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素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