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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执5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周方民挪用资金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5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153712287K。法定代表人:范先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方民,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方民挪用资金罪一案中,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周方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方民给付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260万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2400元,但被执行人周方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方民在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处有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方民在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处执行款263.24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