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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5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恒源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电子市场鑫锐翔电子经营部、刘豫蓝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恒源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电子市场鑫锐翔电子经营部,刘豫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557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源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街道牛栏前润茂大厦31栋B座922室,组织机构代码311814052。法定代表人陈勇军。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电子市场鑫锐翔电子经营部,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赛格广场大厦七楼7217B号,组织机构代码127831528。经营者刘豫蓝。被执行人刘豫蓝,女,汉族,1982年1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78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电子市场鑫锐翔电子经营部(经营者:被执行人刘豫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恒源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3280元及利息(利息以1328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5年8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141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二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刘豫蓝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2253.5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可支付申请执行人2203.5元,并查封、冻结了以下财产(详见附表),另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以下房产和车辆价值远大于本案执行标的,且车辆下落不明,房产为轮候查封,故均不能处理。另经查询,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广军执行员  黄 婷执行员  杨 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学全附表序号
 
 
 权利人
 
 
 查封财产
 
 
 查封时间
 
 
 查封期限
 
 
 查封到期日
 
 
 
 
 1
 
 
 刘豫蓝
 
 
 查封刘豫蓝名下的粤BXZ601车辆
 
 
 2017-5-11
 
 
 二年
 
 
 2019-5-10
 
 
 
 
 2
 
 
 刘豫蓝
 
 
 轮候查封刘豫蓝名下位于福田区华强北赛格广场7217的房产(房地产证号3000653445)
 
 
 2017-5-11
 
 
 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