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2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郭晓慧与白晶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慧,白晶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2372号原告:郭晓慧,女,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住赤峰市。被告:白晶岩,男,1973年7月31日出生,蒙古族,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职员,住赤峰市。原告郭晓慧与被告白晶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晓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晶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晓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一个月。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10月偿还借款50000元,余款100000元至今未偿还。被告白晶岩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据一枚,约定还款期限一个月。2015年10月,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余款100000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原告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但被告偿还的借款50000元,应在借款总额中予以扣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晶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晓慧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1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白晶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庆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晓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