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2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刘言银与陈传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言银,陈传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2873号原告:刘言银,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陈传韩,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原告刘言银诉被告陈传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定于同年6月26日上午9时在大路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言银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刘言银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