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执0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葛继中与孙克斌、陈晓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707执023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继中与被执行人孙克斌、陈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我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88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具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孙克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葛继中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2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执行人陈晓燕对本判决第一项所涉款项:即,借款本金30000元及其利息,在其与孙克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义务。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孙克斌、陈晓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