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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行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伶诉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伶,李德臣,蓝晓静,李尚丰,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电信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105行初104号原告刘伶,原告李德臣,原告蓝晓静,原告李尚丰,委托代理人彭华,被告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北大街16号。法定代表人徐凤翔,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尧、杨雪,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沈阳市电信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25号。法定代表人孟亚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艳慧,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伶诉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伶、李德臣、蓝晓静、李尚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曲 娟人民陪审员  卢元伟人民陪审员  金晓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安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