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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2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戚廷俊与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廷俊,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1民初2599号原告:戚廷俊,男,1958年9月2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晗,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前郭县源江路。法定代表人:郭鑫泽,总经理。原告戚廷俊诉被告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龙物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26日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戚廷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腾龙物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戚廷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腾龙物业返还天然气安全阀报警器款35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江南建华铁路家属楼业主。2014年5月,腾龙物业以安装天然气设备为名向我收取费用2650元,其中包括安装天然气安全阀报警器350元。后只安装了天然气的基本设施,一直未安装报警器,我和其他业主一直找被告协商返款事宜,被告一直推脱,故诉来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腾龙物业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戚廷俊系松原市江南建华铁路家属楼业主,自2014年5月起龙腾物业对铁路家属楼进行物业服务、管理。2014年5月30日,腾龙物业以安装天然气设备为名向戚廷俊收取费用2650元(天然气基本设备款及天然气安全阀报警器350元),为戚廷俊出具收据一枚。腾龙物业将其中的2260元交付给了松原市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已对天然气基本设备施工完毕并投入使用,天然气安全阀报警器一直未安装。戚廷俊和其他业主找腾龙物业协商返款事宜未果。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腾龙物业出具的收据一枚、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3938号民事判决书等。本院认为:腾龙物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供答辩意见,视为其对于质证、答辩权利的放弃。戚廷俊接受了腾龙物业的物业服务、管理,双方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戚廷俊向腾龙物业交付了安装天然气安全阀报警器款350元,腾龙物业应按时为戚廷俊安装,腾龙物业长时间未给戚廷俊安装,戚廷俊要求返还天然气安全阀报警器款,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立即返还原告戚廷俊天然气安全阀报警器款3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孙立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