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路月莲与莘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2023号原告:路月莲,女,195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早厚,山东鲁阳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利杰,山东鲁阳律师事务所。被告:莘县人民医院,住所地莘县政府街83号。法定代表人:白峰涛职务: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月莲与被告莘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需要进行伤情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香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雅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