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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郭焕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焕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824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806号。受理日期:2017年6月20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尤鑫洋。被告人郭焕勇,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回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石狮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郭焕勇酒后无证驾驶闽C×××××二轮摩托车(行驶证件已注销)至石狮市沿海大通道石湖小学路段时,与被害人周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公安人员在前述地点抓获被告人郭焕勇。经鉴定,被告人郭焕勇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64.63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经石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郭焕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郭焕勇赔偿被害人周某人民币2900元,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郭焕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焕勇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焕勇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郭焕勇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无证驾驶行驶件已注销的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案件审理期间主动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焕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书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冬英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