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宋青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保352号被保全人宋青华,1,37岁,1979-12-1000:00:00.0出生,地址河间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洪岩与被申请人宋青华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宋青华的银行存款18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洪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宋青华的银行存款18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员 纪 凯书记员 赵中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