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6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肖红云、钟秀萍等与江西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红云,钟秀萍,江西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6民初535号原告:肖红云,男,汉族,1968年4月14日出生,住泰和县,原告:钟秀萍,女,汉族,1969年5月27日出生,住泰和县,委托代理人:康裕达,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江西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文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若华,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娟娟,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红云、钟秀萍诉被告江西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红云、钟秀萍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肖红云、钟秀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47元,由被告江西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邹艳辉审 判 员 尹杰婕人民陪审员 邓习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