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李敏诉仪陇德庆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仪陇德庆医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1828号原告:李敏,女,199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被告:仪陇德庆医院,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人民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杨修权,院长。原告李敏与被告仪陇德庆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李敏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敏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敏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李敏负担。审判员 王光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扬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