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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刑更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陈海鹏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海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693号罪犯陈海鹏,男,1990年6月3日出生,湖南省泸溪县人,苗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泸溪县。现��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5日作出(2009)古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海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2020年11月2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7年6月14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陈海鹏在2009年服刑之初,表现不够稳定,2009年10月至2010年7月先后7次获得劳动竞赛、“双增双节”劳动能手、泥工培训证奖励分后,放松自身改造,曾出现违规行为。2010年8月至2015年8月因与同犯发生争执、殴打同犯、袭警、打架斗殴、不服从警察管理、不服管教,辱骂干警并袭警、私自窜队先后20次受到考核分的处罚,并被禁闭4次、严管4次。经教育,自2015年9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获监狱全年无安全事故奖励分;2015年7月至9月获无违禁品监区专项活动奖励分;2015年四季度至2016年三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先后4次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奖励分;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利用业余时间积极写作,所投稿件被《育德报》和黑板报共刊用3篇;2015年10月至2017年1月积极参与监区晚值班先后15次获奖励分。考核截止2017年2月共获表扬4次,并余173.5分。该犯本次���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陈海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海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海鹏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三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龙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