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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5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杜志辉与杜瑞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城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凉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凉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志辉,杜瑞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城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凉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5民初450号原告杜志辉,男,汉族,1984年12月2日出生,住凉城县,无业。被告杜瑞平,男,汉族,1970年12月3日出生,住凉城县,无业。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城县支公司,住所地,凉城县岱海镇新体路西口。法定代表人,郭宝平,职务:经理。原告杜志辉与被告杜瑞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城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杜志辉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志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杜志辉负担。审判员 辛 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利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