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2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程永良与陈广西、李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永良,陈广西,李玲,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2745号原告:程永良,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兴贵,安徽阜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广西,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李玲,女,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淮河路2066号正基首府D2号商住楼一层101室由西向东第二间门面及401室由东向西第一、二间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98141311G。负责人:孔宁军,该公司经理。原告程永良与被告陈广西、李玲、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程永良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永良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永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程永良负担。审判员 马 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远远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