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刑更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吕国权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国权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刑更354号罪犯吕国权,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捕前职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陆川县。非累犯,现在广西西江监狱服刑。广西陆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以(2013)陆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国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2018年3月18日止)。2014年1月10日送西江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执行机关西江监狱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5日在西江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西江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吕国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6月至2017年2月,累计奖励分94.47分。报请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的建议没有提出异议,建议本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西江监狱报请对罪犯吕国权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吕国权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于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国权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7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莫 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