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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民初3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何某某、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何某某,麦某某,三亚市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271民初3780号原告:林某某,女,汉族。被告:何某某,女,汉族。被告:麦某某,男。第三人:三亚市某某某。负责人:刘某某,工会主席。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某,海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某,海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某某与被告何某某、麦某某、第三人三亚市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被告何某某和麦某某、第三人三亚市某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何某某和麦某某支付原告的借款40,000元及利息8,200元(以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11月30日,原告从三亚市某某某贷款5万元,贷款到手后即将款项转借给了两名被告。因贷款规定需要由三亚市某某拨款支付工资的工作人员做担保人,所以被告麦某某为原告向三亚市某某某提供了担保,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承诺还款书,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则按照与三亚市某某某所签的贷款合同,在麦某某的工资中扣款偿还,原告不承担责任。贷款到期后,两名被告向三亚市某某某还款1万元,剩余款项一直不予偿还。故诉至法院,主张判如所请。被告何某某辩称,承认曾向原告借款,目前尚欠4万元本金。但是该款项和三亚市某某某的贷款无关。被告麦某某辩称,不知道何某某向原告借款,借款和他本人无关。第三人三亚市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林某某向第三人偿还借款4万元,并承担违约金32,275元(以5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1月30日计算至2014年8月30日;以4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31日计算至2017年6月14日,实际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麦某某对林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林某某和麦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1月30日,原告林某某以自主创业为由向第三人申请贷款5万元,并签订了《小额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1年11月30日至2013年11月29日。被告麦某某提供连带担保,借款人到期未清偿借款时,第三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的工资中扣款。2014年8月31日,林某某还款1万元,剩余4万元至今未还。经催促,林某某和麦某某均拒绝履行义务。第三人认为贷款和原告林某某与被告何某某、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申请参加诉讼,主张判如所请。原告林某某承认第三人三亚市某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以及所主张的事实。被告何某某辩称,第三人三亚市某某某与原告之间的贷款和她无关,她仅仅是向原告借款。被告麦某某辩称,他承认为林某某向第三人三亚市某某某的借款提供了连带保证,但林某某经济条件好,有钱不还,所以其本人不该向第三人三亚市某某某还款。诉讼过程中,2017年6月23日,原告林某某向第三人还款4万元。第三人于同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三亚市某某某撤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本院不再对其第三人参加之诉进行评判。被告何某某和麦某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林某某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何某某向原告林某某借款,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何某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麦某某和何某某属于夫妻关系,何某某对原告林某某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无论知道与否,本案中,麦某某都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还主张被告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具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其在诉求少计算了部分利息,视为对权利的自由处分。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某某、麦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内向原告林某某共同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8,200元(已计算至2017年5月2日。自次日起,以40,000元为本金,以年利率6%为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全部本息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某某和麦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岳凌宇附本案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其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