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21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钟元古与李概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元古,李概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1民初1093号原告:钟元古,男,1945年2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华文,福建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概概,男,1945年9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钟元古与被告李概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元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华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概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钟元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李概概归还钟元古借款6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24日,李概概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钟元古借款60,000元,约定月息按1.5%计,并每月付清。此后,李概概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今都未支付利息及归还本金。请求法院如诉判准。李概概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24日,李概概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钟元古借款60,000元,李概概当即向钟元古出具《借条》一张,其正文内容为“兹向钟元古借来人民币陆万元(60000元)”,该《借条》“经借人”处有李概概的签名衣落款时间。此后李概概经催要,未归还借款本金。上述事实,有钟元古提供的借条一张及钟元古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李概概向钟元古借款事实清楚,有李概概出具的《借条》为据,可以认定钟元古与李概概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本案未约定还款期限,钟元古依法可以要求李概概随时归还。李概概未归还借款且经钟元古主张债权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显属违约,钟元古要求李概概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钟元古要求李概概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钟元古虽提供了其儿媳妇与李概概妻子的电话录音,但该视听资料不是本案当事人的对话,不足以证实钟元古与李概概之间有对该借款有约定利息的意思表示,故本院不予支持,但依法可要求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李概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自动放弃本案一审期间的举证质证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李概概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钟元古借款6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16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李概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邱 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黎智鹏附注: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四、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