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2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余滨清与王源峰、王鸿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滨清,王源峰,王鸿料,王财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2774号原告:余滨清,男,1985年09月0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王源峰,男,1985年0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王鸿料,男,1971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王财旺,男,1985年0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余滨清与被告王源峰、王鸿料、王财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余滨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余滨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清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裕鹏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