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3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魏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魏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3208号原告: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路4号。法定代表人:许领,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朝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晓红,该公司员工。被告:魏刚,男,汉族,1976年3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 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