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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段某与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464号原告:段某,女,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淄博博山崇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某,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与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审判员  郭顺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学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