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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宗菊申请执行王兴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宗菊,王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285号申请执行人:张宗菊,女,汉族,1963年9月10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王兴平,男,汉族,1956年2月29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22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的解释》第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清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