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宗菊申请执行王兴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宗菊,王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285号申请执行人:张宗菊,女,汉族,1963年9月10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王兴平,男,汉族,1956年2月29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22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的解释》第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清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