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6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宋桂荣、张跃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桂荣,张跃春,李法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64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桂荣,女,1970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跃春,男,1963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建和,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法兰,女,1955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东,登封市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宋桂荣、张跃春因与被上诉人李法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5民初3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5民初370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宋桂荣、张跃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钟晓奇审判员 马婵娟审判员 王育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杨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