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81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冀炳义与李志勇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炳义,李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81执180号申请执行人:冀炳义,男,汉族,住介休市。被执行人:李志勇,男,汉族,住介休市。申请执行人冀炳义与被执行人李志勇合同纠纷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781民初6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6280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2月0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志勇暂无执行能力,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2016)晋0781民初6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就,再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吉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润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