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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黄某生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5刑初34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生,男,198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26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于2017年6月21日以穗南检公刑诉[2017]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生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生饮酒后驾驶粤A×××××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区鱼窝头大道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黄某生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32.3mg/100ml。被告人黄某生归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生具有坦白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处罚金二千元,并宣告缓刑。被告人黄某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生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黄某生有坦白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从轻、酌情从轻情节,依法对其从轻、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炎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海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