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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1财保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任树才、周宏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树才,周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1财保19号之一申请人:任树才,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郎溪县。被申请人:周宏平,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郎溪县。申请人任树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周宏平所有的皖20-108**号农用车予以查封,申请人任树才以自己所有的位于郎溪县建平镇中港东路清和苑2幢1-401室房屋(房地权证郎溪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任树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任树才所有的位于郎溪县建平镇中港东路清和苑2幢1-401室房屋(房地权证郎溪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道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玉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