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执1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申请执行何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何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01执1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被执行人:何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6)黔0201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申请执行何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按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向权利人支付借款本金224586.26元,利息29476.52元(利息算至2016年2月11日止,2016年2月11日至被告偿还清本金的利息按双方合同另行计算,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5110元,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3788元,至目前共计262960.78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因其他案件被查封现金100余万元,该案目前处在上诉期,经与申请人协商,申请方愿意等待被执行人的上诉案件有裁判结果后再决定是否进入对房产的强制执行阶段,申请将本案暂停执行,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黔0201执2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太智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张省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