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恢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新与被执行人梁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新,梁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156号申请执行人:马新,男,195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南隆镇。被执行人:梁平,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南隆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梁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平向申请执行人马新返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梁平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马新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苗审 判 员 任增权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彬 来源:百度搜索“”